评论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应成带电高压线
点击次数:2018-07-30 00:13:22【打印】【关闭】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舒叔 深圳报道
大快人心!
7月27日晚22时许,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
上述决定明确指出,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对有关重大违法公司,特别是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坚决依法实施强制退市。
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该决定出台前的三个小时,国务院调查组发布消息称,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案件调查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已基本查清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的事实。
34份相关人员的询问书证、1138页取证材料表明,该企业利用查获的计算机,还原了实际生产记录和伪造的生产记录,公安机关已追回犯罪嫌疑人丢弃并意图损毁的60块电脑硬盘。
显而易见,证监会将“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纳入强制退市触发条件,宣布时点与国务院调查组公开长春长生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疫苗案件调查进展衔接紧密。
于是,有市场人士浮想联翩,认为此举大有为长生生物疫苗造假退市量身定制的味道。
无论如何,应该指出,证监会决定是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完善的重大进步。
此次退市制度改革完善的最大看点在于,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进行完善细化,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并且强调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可操作性显著提升。
经过近二十年发展,虽然中国股市退市制度从无到有且日益完善,但上市公司退市距离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的发展目标相距甚远。
必须承认,过去的市场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已退市上市公司数量依然较少,退市常态化需要各方共同推进;二是,虽已明确重大违法将直接退市,但在监管实践中,基本以行政处罚代替退市,代替相关违法主体刑事责任的追究;三是重大违法退市选择性执法、选择性退市。同样的重大违法,有的公司被监管部门实施退市,有的则是一罚了之。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存在随意性,甚至存在权力寻租。
我们理解,前进道路上有曲折,任何完善不是一蹴而就。
我们提出三点建议:一、加大上市公司退市力度,提高每年上市公司退市数量;二、明确重大违法为带电高压红线,任何公司只要发生任何重大违法行为,只要被有权部门认定,一律强制退市,杜绝以行政处罚代替强制退市;三、进一步细化重大违法退市规则,确保重大违法退市公开、公平、公正,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彻底杜绝权力寻租。
我们期待,中国上市公司退市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
我们期待,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真正成为一道任何人都不敢触碰的带电的高压线,任何危害市场秩序、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都将受到制度性严惩 。
我们期待,中国上市公司今后都能严格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重要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不要为一已私利突破道德法律底线。